单位与人员责任:法律规定与最新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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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走私罪,并非"公司交罚金、员工就没事"。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第30条、第31条,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在深圳等口岸城市,报关、单证、资金岗位人员被单独追责的情形并不少见。

法条原文:单位走私的责任分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误区一:公司担责,经手人就"全身而退"?

这是我接触咨询时最高频的误解。不少报关员、单证员、财务人员认为"我拿的是工资,偷逃的税没有进口袋,追责也该追老板"。但走私罪属于典型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责任评价的核心是行为人对走私行为的参与程度和主观明知,而不是分赃多少。

反过来说,也有另一种误区:只要挂名在法定代表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名下,就一定被追刑责。实务中并非如此,若当事人对走私行为确不知情、也无从知情的合理理由,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

立法背景:为什么必须"单位与人员"双重追责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为构成要件之一,而这类行为往往依托合法的公司架构完成——有进出口经营权、有报关资质、有外汇账户。如果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具体决策和执行的人,罚金很容易被当作"经营成本"消化掉,防线形同虚设。

因此立法采取"双罚制":既罚单位,又罚人。这一设计的目的是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决策链条上,让"以公司名义"无法成为个人免责的挡箭牌。

条文释义:两类"人"的认定标准不同

《刑法》第31条把被追责的人分成两类,实务中对二者的认定逻辑差别很大: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指对走私行为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单位负责人,如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分管进出口业务的副总。认定看的是"决策权"和"主导性",不一定出现在报关单上。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指具体实施走私行为、在犯罪链条中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如制作虚假单证、联系"包税"通关渠道、安排资金过账的经办人。这里的关键是"具体实施"与"明知",而非职务高低。

至于"责任大小",会影响量刑而不影响定罪。从实践看,对仅执行指令、获利有限的普通员工,司法机关常结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作从宽处理。

适用场景:报关、单证、资金、物流四类岗位的边界

  • 报关岗:明知申报品名、税号、价格是虚假的仍照单申报,容易落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畴。
  • 单证岗:伪造原产地证、发票、合同,属于为走私提供证明文件,可能直接按共犯评价。
  • 资金岗:提供账户、协助"对敲"付汇、走地下钱庄,可能触犯《刑法》第156条。
  • 物流岗:明知货物系绕关走私仍负责运输、仓储,同样存在共犯风险。

在深圳、东莞等跨境贸易密集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下的"推单""低报价格"类案件较为集中,深圳海关缉私部门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重视区分"组织者"与"被指令执行者",避免打击面过宽。

注意事项:三个容易踩空的风险点

  1. 把"不知情"当成万能抗辩。是否明知,法院会结合从业年限、异常价格、被海关查验记录等客观事实推定,仅凭口供陈述"不清楚"往往不足。
  2. 忽视单位犯罪对个人的量刑影响。单位犯罪中个人可能被判处自由刑,并非"只罚钱"。
  3. 低估走私罪流程中的证据固定难度。走私罪流程涉及订舱、报关、付汇、结算多个环节,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往往成为定案关键,案发后第一时间梳理并固定有利证据,比事后解释更有价值。

另外,走私罪费用(尤其是偷逃税额的计核)直接决定量刑档次,对计核结论有异议的,应依法申请重新计核。近年来检察机关推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也为部分单位犯罪主体提供了争取不起诉的路径,但适用条件严格,具体以办案机关最新规定为准。

常见问题

员工只是按老板要求做事,还会被追究吗?

会,但区分度高。若员工明知行为违法仍具体实施,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确属被蒙蔽、无明知,且无从知情的合理理由,一般不予追责。最终取决于证据。

单位已经被罚金了,个人还会被判刑吗?

可能。依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单位走私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相应条款处罚,两者并行不悖。

以上内容基于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整理,具体案件的定性、量刑与合规出罪空间,需要结合证据材料、涉案金额和办案地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必要时可向吴勇律师等熟悉走私犯罪的辩护人咨询后再作决策。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15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