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人员责任相关法律风险与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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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单位与人员责任:常见误区与合规要点解析

走私罪中"单位犯罪"不是免责通道:单位被判处罚金的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文从常见误区切入,梳理单位与人员责任相关法律风险与合规要点,帮助企业和员工厘清边界。

在深圳、东莞等加工贸易与跨境物流密集的地区,很多企业主以为"以公司名义报关,出事罚公司就行,人不会有事"。这个想法恰恰是走私罪案件中代价最惨痛的误区之一。走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旦认定为单位犯罪,人和单位往往要一起担责。

一、"公司担责、个人没事"?两个高频误区

误区一:我是员工,听老板的,出事与我无关。实践中,报关主管、财务、仓管、业务员只要明知货物系走私仍参与具体环节,就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一同被追诉。

误区二:用个人账户收付货款就只是个人行为。相反,如果资金实际归属于公司、用于公司经营,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罚金与个人刑责"双罚"。想通过"公私混同"逃避责任,往往两头落空。

二、法条原文:责任划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对单位走私的数额标准、责任人员范围作了细化。具体适用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三、立法背景:为什么必须"双罚"

走私行为一旦完全由企业承担后果,实际决策者就能"以公司为盾"规避刑责,法律威慑会落空。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单位犯罪设计为"单位罚金+人员刑罚",目的正是穿透法人外壳,追究真正拍板、经手的人。对报关行业、外贸代理、跨境电商而言,这条规则意味着岗位职责本身就是风险敞口。

四、条文释义:谁算"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指单位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作用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分管副总。
  •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具体实施走私行为、作用较大的员工,如负责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报关员。
  • 共犯情形: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资金、账号、仓储、运输便利的,按第一百五十六条以走私罪共犯论处,这条对货代、仓库、财务外包方尤其重要。

五、适用场景:走私罪流程中责任如何落到人头

走私罪流程一般包括境外组织货源、通关或绕关入境、境内运输仓储、销售回款几个环节。每个环节产生的走私罪费用——包税通关费、带工费、码头操作费、境外汇款手续费——往往成为认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在深圳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普遍会结合往来邮件、聊天记录、费用支付凭证和报关单证,逐层厘清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分工。

六、注意事项与合规要点

  • 保留真实合同、发票、付汇凭证,确保"单、货、款"三流一致。
  • 对异常低价的"包税通关"报价保持警惕,明显偏离正常税费的方案要书面留痕并上报。
  • 员工对上级的违规指令,应有拒绝并记录的证据,避免被认定为积极参与。
  • 企业应建立进出口合规制度和留档机制,出事后可证明单位已尽管理义务。
  • 已被调查时,应尽早厘清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界限,切勿串供或销毁账册。

七、常见问题解答

问:单位被判罚金后,员工还会坐牢吗?

会。刑法第三十一条确立"双罚制",单位罚金与责任人员刑罚并行,员工身份不构成免责理由。

问:只负责记账、转账的财务人员有风险吗?

若明知款项与走私相关仍提供账户、协助走账,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若确不知情且有正常业务凭证支撑,则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需以证据说话。

走私罪案件的责任划分高度依赖个案证据,单位与人员责任相关法律风险与合规要点需要结合具体岗位、知情程度和参与深度判断。如遇相关情形,建议尽早结合自身情况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吴勇律师可提供针对性分析。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12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