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中单位与人员的责任划分,核心看三点: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由单位决策、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三点具备的,按单位犯罪处理——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若公司是为走私而设立、或设立后以走私为主要活动,则不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按自然人犯罪处理,量刑明显更重。员工明知单位在走私,仍从事报关、运输、付款、做账等具体环节的,可能被认定为走私共犯。
一、单位走私还是个人走私:三个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明确,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具体到走私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判断是否属于单位犯罪,主要看: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者负责人决定、同意;三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者主要用于单位。反过来,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或者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及盗用单位名义走私、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一律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这一点对"一人公司""家族式企业"尤其关键。有些经营者误以为注册了公司就能"以罚代刑",但如果公司除走私外几乎没有真实业务,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犯罪。
二、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按上述意见的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单位走私犯罪负有领导、决定、组织、指挥责任的人员,通常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分管进出口业务的副总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走私犯罪行为、起较大作用的人员,例如具体操作报关、制作虚假单证、安排资金结算的业务或财务人员。
需要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经手人员都是责任人员。只是被动执行、对走私事实不知情、在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人员,一般不宜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但"不知情"需要证据支撑,签字、审批、邮件往来、聊天记录都会成为判断依据。
三、三类常见高风险场景
1. 一线业务与报关人员
典型情形是:公司负责人指示业务员"按低报价格的方式报关"。业务员明知申报价格与真实成交价不符仍照办,就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若只是按公司既有流程制单、对低报完全不知情,则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2. 财务与单证岗位
财务人员若明知走私而配合虚开发票、拆分收付款、伪造账目,可能同时在走私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名下面临评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本身即与增值税、关税直接相关。
3. 外部合作方:货代、仓储、运输、资金方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这就意味着,货代公司、仓储企业、甚至提供账户走账的第三方,只要"通谋"成立,同样可能构成走私共犯。此外,《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还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也以走私罪论处。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场景属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典型情形归纳,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须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