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与人员责任的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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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案件里,单位与人员责任最容易踩的坑是:以为"公司担责个人就没事",或以为"只是打工的就不算犯罪"。结论先说:我国对单位走私实行双罚制,单位判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负刑责;明知仍提供运输、报关、资金等帮助的员工,也可能以共犯论处。下面按步骤拆解认定逻辑与自查方法。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类案件中,走私罪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交织最密集的领域。很多当事人直到被深圳海关缉私局传唤,才第一次认真想一个问题:这笔账,到底算在公司头上还是我头上?本文以常见误区为线索,把"单位与人员责任的常见问题解答"讲透,供企业负责人、报关、财务、业务岗位人员对照自查。

第一步:先判断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这一步错了后面全错

很多人默认"公司名义报关,就是单位犯罪",这是第一个反例。《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负刑事责任。认定单位犯罪,实务中通常看三点: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是否体现单位意志(经决策层决定或负责人决定)、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

反过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五条明确了两类"不按单位犯罪处理"的情形:个人为实施走私犯罪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设立后以实施走私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也就是说,专门为走私而"成立"的公司,掀开面纱后仍按自然人犯罪处理,法定代表人不能靠一纸营业执照切割责任。

提示:该司法解释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具体适用前建议核对最新修订情况与本地办案口径。

第二步:厘清"双罚制"下每类人员的责任边界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同样适用这一规则。因此"公司扛了就行"是典型误区——罚金由单位承担,自由刑由人承担。

更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它不是只指老板,具体经办、审核、执行的人员只要知情并积极参与,都可能落入其中。同时,《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的,以走私罪共犯论处。这一条把货代、仓储、报关、财务环节的"帮忙"纳入了评价范围。员工到底算"执行职务"还是"参与犯罪",分水岭在于是否明知该批货物系走私标的、是否从中获取额外利益、是否采用明显异常的操作方式(如伪报品名、低报价格、拆单伪报)。

第三步:按角色做一次责任轻重自查

责任不是一刀切,可以从四个维度给自己定位:一是知情程度,是否知道货物真实品名、价格、来源;二是参与深度,是决策、审批还是被动执行;三是获利情况,是否仅拿固定工资,还是按走私数额提成;四是事后表现,是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调查、认罪认罚。

从走私罪流程看,一个案件通常经过揽货、订舱、报关、查验、放行、结算几个环节,越靠近"伪报、瞒报"这个核心动作的人,风险越高;仅负责普通行政、后勤且确实不知情的,通常不具备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至于当事人普遍关心的走私罪费用问题——包括偷逃税额的计核、罚金数额、违法所得退缴、涉案货物处置等,均由办案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不能自行估算了事。涉及税额计核争议的,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计核。

对于涉案企业,深圳等地检察机关近年推进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了合规整改后依法从宽处理的路径,但前提是责任人员如实供述、企业真实整改,而非"纸面合规"。如需进一步了解单位犯罪的辩护思路,可参考本站单位走私犯罪辩护要点与走私案件办理流程两篇文章。

常见问题解答

问:公司已经交了罚金,我个人还会被判刑吗?

会。双罚制下单位罚金与个人刑责是两条并行的责任线,缴纳罚金不能替代对自然人的追责,但在量刑时可作为认罪悔罪、挽回损失的考量因素。

问:我已经离职两三年了,还会被追究吗?

关键看追诉时效与责任大小,而非是否在职。走私犯罪的追诉期限依《刑法》第八十七条按法定最高刑确定,离职不中断追责;但如果离职前对走私行为确不知情、未参与,则不具备追责基础。

问:只拿固定工资、没拿提成,算不算"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获利方式只是判断因素之一,不是唯一标准。若明知货物系走私仍负责关键报关、单据制作等核心环节,仍可能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反之,若岗位与走私核心动作无实质关联且确实不知情,辩护空间较大。

常见错误(反例警示)

  • 错误一:事后补签"个人行为承诺书"。试图把单位责任推给某个员工,往往因与客观证据矛盾而不被采信,反而可能被认定为单位存在规避故意的情节。
  • 错误二:临时注销公司或更换股东。不能切断既已发生的责任,且可能引发对"是否以走私为主要活动"的不利评价。
  • 错误三:统一口径"什么都不知道"。在报关单据、聊天记录、审批留痕面前容易崩塌,反被视为认罪态度不佳,影响从宽处理。
  • 错误四:忽视税额计核与证据异议期限。错过依法提出异议的时机,后续再争辩难度明显加大。

所需材料清单

  •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说明(用于说明单位意志形成机制)
  • 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说明书、任职文件、薪酬发放记录
  • 业务审批流程记录、内部签批单、决策会议纪要
  • 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物流与仓储凭证
  • 违法所得退缴凭证、补缴税款凭证、认罪认罚材料
  • 企业合规整改方案及执行证明(适用于单位主体)

单位与人员责任的划分,最终落在"意志"和"知情"两个事实上,证据准备的方向也应围绕这两点展开。每个案件的角色、环节、数额都不相同,本文仅作一般性梳理,具体情形建议结合自身情况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必要时可向吴勇律师进一步咨询,由专业人员对证据与责任边界作个案评估。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1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