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刑事风险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指南

目录

跨境贸易中的走私罪风险,核心在于是否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或逃避国家禁止性、限制性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即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数额未达标也可入罪。企业和高管个人都可能被追责,防范的关键是如实申报、留存单证、拒绝异常交易安排。

一、跨境贸易中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走私罪

走私罪不是一个单一罪名,而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一组犯罪。与跨境贸易企业关系最密切的是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次是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废物罪,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后续走私"。

具体到日常经营场景,容易踩线的行为包括:进口时低报成交价格、伪报品名或规格、伪报原产地以骗取优惠税率;以"包税进口"方式把报关全权交给他人,对报关价格不闻不问;加工贸易企业未经海关许可且未补缴税款,擅自将保税料件或成品内销;特定减免税设备在监管期内擅自转让、出租;伪造、变造报关单证、发票、原产地证明;以及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资金、账户、运输、仓储等帮助(《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走私共犯论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还规定了两类"以走私罪论处"的行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的。这意味着风险不仅来自进口环节,也可能来自后续的收购和运输环节。

二、定罪的核心标准:偷逃税额与主观故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化标准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根据该解释,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犯罪的起刑点则为20万元,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100万元和500万元。

对应《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量刑档次,数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上述各档均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除客观数额外,主观故意同样关键。走私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故意。实践中,企业常以"不知道报关价格被低报"作为辩解,但如果客观上存在明显低于市场行情的成交价、异常的资金回流路径、长期使用同一家不规范的报关代理等情形,法院往往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这一点在"包税进口"模式中尤为常见——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包税合同就把风险转移给了对方,实际上仍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的直接责任人。

三、常见问题解答

问:帮朋友从境外带东西、做跨境电商代购,会不会构成走私?

关键看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以及是否借此牟利。个人携带物品入境超过规定限额且未申报,漏缴税额达到起刑标准的,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组织"水客"批量带货、利用他人免税额度"套代购"的,还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的组织者。免税购物额度属于特定政策优惠,将其用于二次销售牟利,本身就偏离了政策设定目的。

问:事发后主动补缴税款,能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补缴税款和认罪认罚不能直接"免罪",但会影响处理结果。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税款、说明情况,属于酌定从宽情节,可能影响是否批准逮捕、是否起诉以及量刑幅度。是否作相对不起诉,需要结合偷逃税额、主观恶性、是否有前科、是否自首立功等因素综合判断,个案差异较大,建议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评估。

问:只是在公司里负责报关或提供账户,会被追责吗?

有可能。单位犯走私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是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取决于其在决策、实施中的作用和知情程度。明知他人走私仍提供资金、账号、发票或运输、保管方便的,按《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走私共犯论处。

四、跨境贸易主体的风险防范要点

  • 如实申报,价格链条可验证。成交价格、运费、保险费、特许权使用费等影响完税价格的项目应完整申报,避免因漏报而被动形成"低报"。
  • 谨慎对待"包税进口"。如果对方报出的价格明显低于正常税负水平,应当核查其报关方式,必要时终止合作。合同中"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海关的行政和刑事追责。
  • 管好保税和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料件、减免税设备在监管期内需要内销或转让的,应先向海关申请并补缴税款,留存审批文件。
  • 建立单证留存制度。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物流单据、报关单、往来邮件至少保存法定期限,这些材料既是合规证明,也是必要时的重要辩护材料。
  • 关注管制类商品。固体废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两用物项、特殊化学品等进出口均有单独许可要求,不能以"普通货物"方式申报。
  • 应对海关稽查与调查要谨慎。收到质疑、稽查通知或缉私部门约谈时,应先厘清事实再决定如何陈述,避免在信息不完整的情况下作出不利说明。

提示:走私案件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往往取决于数额、情节和主观状态,同一批货物在不同证据条件下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案件初期是固定有利证据、争取从宽处理的窗口期。

五、已经涉案时应当怎么做

如果企业已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建议第一时间停止相关业务流程,全面梳理报关记录、资金流和单证流,明确涉案的批次、金额和企业在其中的角色,同时委托熟悉走私案件的律师介入。辩护的重点通常集中在三个方面:偷逃税额的核定是否准确、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的划分。很多案件中,税额核定的计税价格、汇率、税率适用存在争议空间,及早提出专业意见,往往比事后申诉更为有效。

跨境贸易的合规成本,远低于刑事风险的代价。如果你正在设计新的进口模式、收到海关的核查函件,或者已经面临稽查与追责,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事实判断风险等级并制定应对方案。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28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