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案货物鉴定的常见问题解答,一句话结论:走私罪案件中的"鉴定"通常指海关对偷逃应缴税额的计核与特定物品属性鉴别,它直接决定罪与非罪、量刑档次,收到结论后不及时提出异议,是最常见的失误。
走私案中的"涉案货物鉴定",究竟鉴定的是什么?
走私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很多当事人一听"鉴定",就以为是《刑事诉讼法》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实方向就偏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中,真正决定命运的通常是海关计核部门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计核会综合考虑成交价格、税则号列归类、原产地、适用汇率与税率等要素。而在走私固体废物、文物、珍贵动物制品、毒品、枪支等案件中,还涉及物品属性鉴别与价值认定——前者决定"数额大不大",后者决定"是不是这条罪名"。
误区一:核定证明书到手就"定案",不提异议等于自弃权利
不少当事人拿到核定结论后,只盯着数字发愁,却没有在程序中留下任何异议记录,这是典型的被动挨打。
"货值就这么多,怎么算出一百多万的税?"——这是深圳、东莞不少加工贸易企业主见到核定结论时的第一反应。但情绪替代不了程序动作。
对计核依据、成交价格、税则号列、原产地、汇率适用有异议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或重新计核申请,并尽可能提交合同、发票、付汇凭证、原产地证书、同类货物价格资料等反证。拖到庭审才第一次提出异议,往往因缺乏证据支撑而难以被采纳。
误区二:税号是报关行报错的、价格是货代低报的,与我无关?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为核心要件,同时要求行为人具有偷逃税额的故意。"是报关行填的""是货代低报的"这类辩解,只有在能证明自己确不知情、未参与、未获益时才可能成立。
实践中,低报价格、伪报品名、伪报贸易性质、包税通关等手法,一旦有聊天记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