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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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常见问题里,证据准备与举证风险往往比罪名本身更影响结果。走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文按厘清税额口径、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举证三个步骤,讲清走私罪案件实操要点。

在深圳办理的走私案件中,真正拉开差距的往往不是"认不认",而是涉案货物的价格、税率怎么核,聊天记录和账册还能不能还原,以及取保候审的举证材料备得够不够。以下按实务顺序拆解。

第一步:先厘清罪名与税额口径,再谈态度

走私罪是类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最常见的是《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此外还有第151条的走私武器弹药、假币、文物、珍贵动物制品等,第347条的走私毒品罪。罪名不同,举证方向完全不同。

走私普通货物案件的核心证据是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计核依据为海关总署有关计核办法。辩护要点通常集中在三处:一是计核基准日的成交价格是否合理;二是税率、汇率适用是否正确;三是货物实际状态(原状、已销售、部分损毁)是否影响计核。

入罪标准也要先弄准。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10万元以上达到"数额较大",单位犯罪的标准通常为个人标准的两倍。具体适用请以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办案机关口径为准,建议由辩护人核验后再判断。

第二步:律师会见与取保候审前的沟通重点在"明知"

按《刑事诉讼法》第39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走私案件不属于会见需侦查机关许可的特定类型,这是被羁押人家属最先能推动的一步。

会见不是聊天,而是固定事实。要问清:货物贸易方式是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还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否存在"包税进口""水客带货""伪报品名低报价格";付汇路径是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当事人对价格异常是否知情;是单位决策还是个人行为。走私案件的大量争点在"主观明知",而明知往往由异常低价、明显不合常理的包税条款、绕关路线、频繁更换收货人等间接证据推定,会见时提前梳理,才能判断取证风险在哪里。

了解完整的走私罪流程后会发现,越早介入,越能避免家属"帮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05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