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尽职调查的核心目标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走私犯罪、罪责轻重及有无出罪事由。需要准备的证据并非单一清单,而是围绕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包括证明走私行为客观存在的通关单证与物流记录、证明主观故意的言辞证据与资金往来、证明偷逃税额的海关核定证明,以及用于争取从轻、减轻情节的坦白、自首、立功材料。若涉案主体为单位,还需补充主体资格与责任人员职务证据。以下按证据功能分类,提供一份可直接对照使用的完整证据清单。
一、证明客观走私行为的证据:货物、物品与运输环节
走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偷逃应纳税款的行为。此类证据用于回答“货是什么、从哪走、怎么走”的问题。
必备证据清单
- 报关单证类: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原产地证明、许可证件(如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重点核查单证记载的品名、数量、价格是否与实际货物一致。
- 物流单据类:海运提单、空运运单、陆路载货清单、快递面单、仓储记录、提货单。用于还原货物真实流向,判断是否存在“倒卖通关单证”“包税进口”等情形。
- 查验记录类:海关查验记录、取样鉴定结论、检测报告。若货物被查扣,海关查验记录是证明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的直接证据。
- 运输工具信息:船舶/车辆/航班信息、驾驶员或承运人证言、GPS轨迹记录。用于判断是否存在绕关(从未设关地点进出境)或藏匿行为。
操作提示:律师调取此类证据,应当及时向海关申请复制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若货物已被扣押,需查阅《扣留决定书》及《扣留清单》。对于电子报关数据,可通过“单一窗口”或海关内部审批系统留存记录进行比对。
二、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明知与放任的认定
走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5条明确,具有使用特制设备、运输工具,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委托他人报关等情形,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走私故意,但允许反证。
必备证据清单
- 言辞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报关行人员、货主、运输司机、财务人员)。重点固定关于申报价格确定过程、单证交接方式、是否知晓货物真实情况的陈述。
- 通联记录:即时通讯工具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往来函件中涉及“低报”“包税”“洗单”“避税”等关键词的内容。
- 资金回流证据:境内付款凭证、境外账户流水、地下钱庄转账记录。若存在境内付人民币、境外收外币且差额与偷逃税款相关的模式,是主观故意的重要佐证。
- 财务账册:内账与外账分离的,内账中关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记录可直接推翻“不明知”辩解。
法律依据:《刑法》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未单独规定“明知”要件,但司法实践中均以《刑法》第14条故意犯罪的一般原理审查主观状态。若行为人系受雇运输,且对货物申报内容不知情,应重点收集其与雇主的沟通记录、运费支付标准(是否明显异常)予以佐证。
三、核心定量证据:偷逃税额的核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偷逃应缴税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根据《刑法》第153条,偷逃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巨大(50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或无期。税额核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
必备证据清单
- 海关核定证明书:由海关计核部门出具,载明偷逃税款的计核依据、税率、汇率、完税价格。这是法庭上通常采用的鉴定意见。
- 真实成交价格证据:境外供货商的原始发票、付汇凭证、国际结算单据。用于反驳以申报价格为基础作出的核定结论。
- 归类与税率依据:商品HS编码归类决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增值税率、消费税率的规范性文件。若归类存在争议,可申请重新核定。
特别提醒:对海关核定证明书有异议的,可在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出庭或委托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对重新核定程序作细则规定,但《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7条允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
四、主体证据与责任切割:个人犯罪抑或单位犯罪
走私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且单位犯罪中自然人不适用个人犯罪的某些加重情节(如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定罪数额标准通常按个人犯罪的两倍掌握)。区分二者对量刑有实质性影响。
必备证据清单
- 单位主体资格: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实际控制人及股权结构文件。核查公司是否真实经营、是否系为走私而专门设立的空壳公司。
- 业务决策文件:会议纪要、请示批复、内部审批单、用印记录。证明犯罪意图系由单位决策机构作出,还是个人利用公司名义实施。
- 利益归属证据:走私货物销售后的款项流向、利润分配记录。若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用于单位经营,通常认定为单位犯罪;若归个人占有,则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
- 任职文件与岗位职责:劳动合同、任命书、岗位说明书。用于区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是否属于受蒙蔽、被利用的一般员工。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挂名法人”“代持股份”等现象。此时需收集实际出资记录、分红凭证、日常管理行为证据,以证明名义负责人并未参与决策,不承担刑事责任。
五、辩护性证据:出罪、从轻与程序抗辩材料
尽职调查不仅要收集入罪证据,也要同步排查无罪、罪轻及程序违法线索。此类证据决定辩护策略的宽度。
常见类型包括
- 自首、坦白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首次讯问笔录。核对行为人是否在司法机关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前主动投案或如实供述。
- 立功线索: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的书面材料、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说明及查证属实的法律文书。
- 退赃退赔凭证:补缴税款凭证、罚金预缴票据、退赔被害人(如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转账记录。
- 程序合法性证据: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是否规范,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疲劳审讯、非法取证线索。若发现程序瑕疵或非法证据,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申请排除。
六、不同走私类型的差异化取证重点
走私行为形态多样,证据准备应有针对性。绕关走私(从非设关地点偷运)重在收集运输工具轨迹、现场查获记录。通关走私(以伪报、瞒报手段骗取海关放行)重在比对申报单证与实际货物品名、价格、原产地。后续走私(未经海关许可擅自销售保税货物或减免税货物)重在收集货物去向、销售合同、出库记录及税款补缴情况。此外,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与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等)的取证方向不同,应参照《刑法》第155条、第156条分别准备证据。
常见问题与简短回答
Q1:取得海关核定证明书后,是否意味着偷逃税额已成定论?
不是。海关核定证明书属于鉴定意见,并非终局结论。若其计税价格、税率适用或商品归类有误,辩护方可提供真实成交价格证据或申请重新核定,人民法院有权不予采信。
Q2:员工个人夹带私货,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般不需要。若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渠道私自夹带,且公司管理层不知情、未获益,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由员工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司若存在监管失职,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证据准备是动态过程,随案件阶段、走私类型与在案证据变化需随时调整取证方向。以上清单仅作通用指引,具体案件中某项证据是否关键、如何合法调取,建议由专业刑事律师结合卷宗材料作出判断,必要时就证据效力与举证责任分配咨询办案机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