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走私,通常表现为用"刷单"伪造交易、低报价格、伪报品名数量、借用他人身份和年度额度、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二次销售等行为,本质上都是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一旦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标准,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企业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被追责;即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会面临没收货物、罚款、追征税款、信用降级等行政后果。
一、合法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边界在哪里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税收优惠,只适用于"境内消费者个人自用"的进口商品。根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单次交易限值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26000元,限值以内进口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征税额的70%征收。也就是说,优惠的前提是商品真实、订购人真实、用途自用。
一旦人为制造虚假订单、伪造订购人信息,或者把本应按一般贸易报关的大批量货物拆分成"个人小包"申报,就属于《海关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走私行为: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则进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制范围。
二、跨境电商领域高发的五类走私模式
结合司法实践,跨境电商走私常见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以下为典型情形的举例说明,非具体案件):
- 刷单伪报贸易方式:把一般贸易进口的化妆品、保健品、奶粉等整批货物,用购买的公民身份信息拆成一个个"个人订单",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名义申报,享受低税率。这是目前最常见、涉案金额往往最大的一类。
- 低报价格、伪报数量:实际成交价高于申报价,或少报件数、重量,减少计税基础。典型如"包税"渠道揽货,货主只关心"每公斤多少钱包清关",实质是把风险全部留给自己。
- 伪报品名、规格、原产地:把高税率商品报成低税率商品,或把应税商品报成免税、低税商品。
- 借用、购买他人额度与身份:收集亲友或网络收购的身份信息、年度额度下单,订购人与实际收货人、付款人不一致。
- 二次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二次销售。将保税仓或直邮渠道进口的商品批量转卖给境内商家、微商、直播带货渠道,同样会被认定为走私。
提示:除直接实施者外,《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也以走私罪论处。这意味着"只是帮忙收包裹""只是提供账户"同样可能入罪。
三、多少钱会被追刑责:关键数额节点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规定三档刑罚: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还有两点容易被忽视:其一,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偷逃税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二,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偷逃税额一般按"应缴税额"与"已缴税额"的差额计算,涵盖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