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走私中的走私罪争议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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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核心争议,通常不在"有没有少缴税",而在"是否构成走私罪"。判断的关键是贸易性质是否被伪报、当事人对申报内容是否明知、偷逃税额如何计核,以及属于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围绕这四点,争议解决可沿"海关稽查与行政处罚—缉私局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逐段推进,越早介入,可争取的空间越大。本文结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梳理常见误区与应对路径。

在深圳、广州等跨境电商高度集中的口岸城市,跨境电商走私案件近年明显增多。不少企业主直到被海关约谈,仍认为自己只是"申报不规范",最多补税罚款。这种认知偏差,往往让企业在最佳应对窗口期内错失说明情况、补正单证的机会。本文从几个典型误区切入,讲清走私罪的边界与走私罪争议解决路径。

误区一:保税仓发货"货没入境",就不算走私

这是最常见的误解。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货物存放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属"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以跨境电商名义申报,实际却将货物转售给境内商家批量销售,本质是伪报贸易性质,把一般贸易货物"化整为零"以享受跨境电商综合税优惠,属于逃避海关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误区二:三单是平台做的,货主当然"不明知"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需"三单比对"——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实践中的反例是:货主提供身份证信息、支付账户配合"刷单",或明知平台在"推单"仍持续供货。此时再主张"不知情",很难获得支持。司法机关判断主观明知,通常综合考量行为人从业经历、申报价格与真实成交价的偏离程度、是否设置规避监管的操作流程、是否收取明显异常的服务费等客观事实。

反过来,如果企业能证明自己只是按平台指令供货、对报关模式无决策权、发现异常后及时中止合作并留存沟通记录,则存在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理的空间。这也是辩护工作最应尽早介入的环节。

立法背景:为什么这类行为被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专节规定走私罪,其保护法益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与关税制度。2019年《电子商务法》施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财关税〔2018〕49号)落地后,个人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年度限值26000元的税收优惠成为制度红利。伪报贸易性质套取该优惠,直接侵蚀关税与进口环节税基,因此被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制范围,而非单纯的海关行政违规。

条文释义:三个层次决定案件走向

  • 数额层次: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数额由海关计核并出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该证明书是质证重点,计税价格、汇率、税率适用、原产地认定都可能有争点。
  • 主体层次: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和责任人员范围不同。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报关经办人的地位作用需分别厘清。
  • 情节层次:一年内因走私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即使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也可入罪,这是很多企业忽视的"旧账"风险。

适用场景与走私罪流程:争议解决的四道关口

在深圳办理此类案件,通常要经过以下节点:

  • 海关稽查与行政处罚阶段:可申请听证、陈述申辩,对计税依据提出异议,争取按违规而非走私定性。
  • 缉私局侦查阶段:重点关注刑事拘留后的提请批捕与审查逮捕窗口,围绕主观明知、税额认定、社会危险性提交法律意见,争取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
  • 审查起诉阶段:可就是否起诉、能否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能否认定从犯或自首坦白等提出意见。
  • 审判阶段:核心在税额计核的质证、单位犯罪的认定以及罚金刑的适用。

需要提醒的是,深圳等口岸城市海关缉私部门与检察机关在跨境电商类案件中,普遍重视电子数据(订单流水、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的完整提取,企业端的原始数据能否自洽,往往直接影响定性。这也是主张"只是申报差错"能否成立的现实基础。

常见问题

补缴税款和罚款后,还会被追究走私罪吗?

不一定,但要分情况。若偷逃税额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一般由海关作行政处罚;若已达标准,补税退赃可作为从轻情节,但不当然阻却刑事追责。能否争取不立案或不起诉,取决于主观故意、数额、是否单位犯罪及合规整改情况。

"包税进口"的货主,责任怎么划分?

关键看货主是否明知对方以伪报方式通关、是否支付明显低于正常税费的"包税价"。明知或应知而放任的,可能被认定为共犯;确有合理信赖且能举证的,可争取不作犯罪处理。

注意事项

第一,切勿在稽查阶段自行"补做"或修改业务单据,电子数据的改动痕迹本身可能成为不利证据。第二,税额计核证明书务必逐项核对,计税价格是否采用真实成交价、是否重复计算、是否适用协定税率,都是常见争点。第三,单位犯罪中,主动区分决策层与执行层,有助于缩小责任范围。第四,关于走私罪费用,实务中通常与案件所处阶段、税额核定的复杂程度、是否涉及单位犯罪与合规整改相关,建议在委托前明确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避免后续争议。

跨境电商走私案件的走向,往往在案发最初几周就已埋下伏笔。是否构成走私罪、税额如何认定、责任如何分配,都需要结合报关模式、资金流、货物流逐案分析。如遇类似情形,建议尽早结合自身情况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吴勇律师在此类案件的处理上可提供针对性分析。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10-19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