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投融资相关费用如何计算?常见成本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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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中的投融资相关费用不构成可从非法所得中扣除的经营成本。司法实践中,计算追缴违法所得和罚金时,通常以走私犯罪的实际偷逃应缴税额或非法获利为基础,而不扣除为实施走私而投入的融资利息、通关“包税”费、运输仓储费、中介佣金等犯罪成本。如果为走私提供资金、贷款或融资安排且事前通谋,可能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被认定为走私罪共犯。

走私罪语境下的“投融资费用”性质是什么?

走私罪属于典型的行政犯和逐利型犯罪,行为人常常需要筹措资金用于购货、通关、运输等环节,表面上形成了类似“投资成本”“融资成本”的财务结构。但在刑事法律评价上,这些开支不存在“合法必要成本”的抵扣空间。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里的“违法所得”认定以走私犯罪实际取得的非法利益为核心,并不采用公司法或财税审计中“收入减成本、费用、损失后计算利润”的逻辑。针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关键是偷逃应缴税额;对偷逃税额的核定与融资费用多少没有法律上的关联。也就是说,花得越多,不等于需要追缴的数额越少。

常见投融资成本分项,在刑事处理中如何处理?

在办案机关审查走私犯罪资金流向时,常见以下几类费用:

  • 融资利息与资金占用费:行为人向银行、小贷公司、个人借贷支付利息,或通过“垫资开证”“代付货款”等方式融资。此类费用属于为了完成走私犯罪而支出的成本,不列入可扣除范围。若资金提供方明知款项用于走私仍出借并收取利息,可能被认定与走私罪犯通谋,收取的利息可能作为违法所得追缴。
  • 通关“包税”费、清关代理费:在“包税”走私模式中,货主按货柜或重量向通关团伙支付固定费用,由后者低报价格、伪报品名通关。这类费用恰恰是走私链条的组成部分,货主不能以“已经支付了包税费用”为由主张免于承担偷逃税款的刑事责任。
  • 运输仓储、码头杂费和境外采购款:如果运输工具、仓储场所被认定为专门用于走私,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可能作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相关费用即使有发票或合同,也只证明资金流向,并不改变其服务于犯罪活动的性质。
  • 中介佣金、介绍费与“好处费”:行为人向中间人支付的居间费用同样属于犯罪成本。收取该等费用的人若明知交易涉及走私,可能构成走私罪共犯或洗钱罪,所收费用一般按违法所得追缴。

罚金与违法所得的计算基础分别是什么?

走私罪中的财产处罚主要有两个维度:违法所得追缴与罚金,二者并不同一。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除判处有期徒刑外,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例如,单位或个人偷逃税款100万元,罚金的量刑区间即可能参考100

吴勇律师 合伙人律师 执业机构:广东跨元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1110047359 适用及服务地区:深圳 更新于 2026-09-10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